案例江西女子偷菜刀砍死路人,一审判超市赔
案情简介
年11月25日晚6时,江西新余的女孩毛某给前男友打电话,对方拒绝接听。她进入了一家超市,趁人不备偷拿了两把菜刀,从超市进口处悄悄离开。毛某走到一家网吧附近,怀着最后一丝希望,借路人手机拨打前男友电话仍被拒接。此时的毛某,百感交集,顿觉生活失去了意义。恰巧赵某用电动车载着女儿胡某从毛某面前经过,她便抄出一把菜刀追砍母女两人,胡某被连续砍中头部、背部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经鉴定,毛某患有精神分裂症。胡某的父母提起诉讼,要求超市及毛某、毛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,一、二审法院判决超市承担元的补充赔偿责任,超市不服申请再审。(来源:司法裁判文书网)
那么,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?
配图需要,请勿对号入座刚哥观点
毛某因为不能正确处理与男友的感情纠葛,持菜刀疯狂砍杀无辜的过路人胡某,最终致其死亡,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。从其砍杀的部位和力度来看,头部和背部均为人体的关键部位,具有易致死性。而毛某则连续对这些要害部位多次砍击,其主观意图就是杀人泄愤,所以对其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。依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,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毛某的作案动机卑劣,手段极其残忍,且在公共场所当众行凶,应当依法予以严惩。
毛某患有精神病,是否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呢?并非精神病人就一概不承担刑事责任。依据《刑法》刑法》第十八条规定,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毛某虽然患有精神病,在一定程度上对其犯罪行为又影响,但是案发时她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部分认知和控制能力,因而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判处刑罚。基于毛某患病的前提,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,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。
配图需要,请勿对号入座超市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?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超市对于其经营场所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提醒,比如路面湿滑请注意安全、上电梯请扶好站稳、遇到突发事件应当及时进行救治或者处置等。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无限扩大,应当在超市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范围之内,符合一般公众的认知。更重要的一点,毛某杀人的地点已经远离了超市,已经超出了超市的经营和安全保障范围。
该案起诉后,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毛某偷拿菜刀,超市没有阻拦也没有发现菜刀丢失,是管理不到位。超市的属于管理与毛某的杀人行为作为近因,共同形成了胡某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。此时,我们需要对因果关系进行一个简单分析。所谓法律上的因果关系,并非简单的时间上的先后和继起关系,而是指前行为客观上必然或者大概率会引发后结果。超市的刀被偷,固然是其监管有死角,但是在这个事件里,超市是利益受损方,而毛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。如果因此而要求超市对于其杀人承担责任,则远远超出了一般公众的认知和超市的可遇见范围。#新余身边事#
比如说,一个人骑着自行车被汽车撞破了轮胎,可是汽车的驾驶员对此并不知情,继续前行。而自行车的车主扔下自行车就拼命的去追汽车,因为跑得太快,一不小心摔死了。这个案例可以认为汽车的撞击与自行车的损坏有因果关系,而不能认为和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。即使毛某没有偷刀,而是买了两把刀然后去杀人,那按照这个逻辑,超市岂不是还要承担赔偿责任?为什么要这样说呢?因为你不卖给她刀,她就不会杀人。其实杀人为必要用刀,此时毛某的杀心已起,偷不到刀她可以拿石头、砖块甚至拳头,都可以实现她的目的。
超市在一审、二审败诉后,又提起再审。再审法院认为,即使超市竭尽所能,也无法完全杜绝偷盗行为的发生,更无法预知被盗菜刀会成为杀人凶器,超市未发现毛某偷盗菜刀与胡某被杀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。最终,再审法院改判超市不承担责任。再审法院的改判,不但于法有据,更加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普通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。这种尊重事实和法律,有错必纠的精神值得赞扬。
配图需要,请勿对号入座结语
法律是公正的,正义会迟到,但绝不会缺席。社会上类似的事情还很多,但有一个基本的理念不能错位:受害人对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责任,这一定是不合法理和逻辑的。但愿好人不再流血又流泪,法律是惩恶扬善而不是和稀泥的,否则社会的价值观就会被扭曲。毛某的父母明知毛某患有精神病,却没有对其进行相应的管护,给胡某一家带来伤害,也是不负责任的。对于此事,您怎么看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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