继父要我当他情人,我母亲为保护我杀死他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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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我当他是后爸,他却偷偷撩我,还威胁要弄死我妹妹!我妈杀他就是正当防卫!”

陕西渭南,赵女士离婚后,与张某男一直共同居住,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期间,张某男经常私下给赵女士的大女儿发送暧昧信息,包括许多玫瑰花图片及、1314等字样,还跟赵女士说他喜欢大女儿,要大女儿做他的情人。同时,张某男非常不喜欢赵女士的小女儿,曾经扬言要把小女儿弄死。

这天晚上,因为大女儿没有回家,张某男和赵女士发生争吵,张某男用菜刀轻划赵女士左胳膊多处、还给割烂了一处。赵女士因害怕自己和两个女儿生命受到威胁,便产生了杀死张某男的想法。

当晚23时许,在张某男上完厕所提裤子时,赵女士拿起长把不锈钢水瓢猛击张某男的头部,将他打倒在地,只要张某男一动弹,就用水瓢打他的头部,一直持续了五六个小时。之后,又用菜刀割了张某男的左手腕、用剪刀猛戳张某男胸前心脏部位数下,在确认张某男死亡后,打电话报警自首。

渭南中院一审判决赵女士无期徒刑;赵女士不服提起上诉,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,而且自己有自首情节,请求从轻处罚。近日,陕西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(来源:裁判文书网)

其实不光是赵女士,很多人都会这么想:我长期受到了家暴的折磨,为了摆脱苦海将他打死,怎么就不是正当防卫呢?而且他还威胁要杀了我女儿,事后我还主动报警自首了,为啥还要判我无期徒刑呢?

这就要看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了。

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,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。

在此我们需要注意的就是: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如果不法侵害尚未进行、或者已经结束,那么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,就属于“事前防卫”或“事后防卫”了,也就是实际上并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。

就赵女士自己的行为而言,她在张某男割伤其胳膊时,并没有实施防卫的行为,而是在张某男上完厕所、提裤子的时候,用水瓢多次击打,而且时间持续了五六个小时,之后又用刀割张某男的手腕、用剪刀刺张某男的心脏,明显反映出“事后防卫”的性质以及故意杀死张某男的主观故意。

就张某男威胁要弄死赵女士的二女儿而言,则顶多属于“事前防卫”,甚至连防卫都算不上。毕竟张某男并没有对赵女士的二女儿实施任何的实体行为,只是语言上的一种威胁。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两个人吵架,一个人对着另一个人说“我弄死你”,并不意味着他是真的想弄死对方,大多只是发泄情绪的一种方式罢了。如果这也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话,那整个社会可就要乱套了,而且即便出现了这种情况,连治安处罚都难以决定的。

由此可见,将赵女士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是没有什么问题的,只不过考虑到她事后有自首的情节,而且本案之所以发生也是由于家庭矛盾引发的,所以最终法院在赵女士并没有取得张某男的子女谅解的情况下,留了她一条性命,判处了无期徒刑,应当说还是比较恰当的。(如果取得谅解,基本上会判处有期徒刑的)

另外,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,如果赵女士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或者有立功表现,那么就可以减为有期徒刑。当然,有期徒刑的起算时间是从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开始计算的,之前服刑的期间并不能计算;而且,刑法第78条明确规定减为无期徒刑以后,实际服刑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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